正确答案: D
五年
题目: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为()
解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单位以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并建立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第四十九条: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药品库房中设立独立的专库或者专柜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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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医疗单位使用毒性药品,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2日极量
解析:《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医疗单位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医生签名的正式处方,国营药店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盖有医生所在的医疗单位公章的正式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单选题]根据《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2010年)规定,下列关于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叙述不正确的是()
医疗机构凭《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以下简称《购用证明》)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和小包装麻黄素
解析:《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2010年)第二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中所确定的麦角酸、麻黄素等物质。第十三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许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和小包装麻黄素,纳入麻醉药品销售渠道经营,仅能由麻醉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经销,不得零售。第十六条:国家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实行购买许可制度。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办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购用证明》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3个月。第十七条:《购用证明》申请范围:(1)经批准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用于药品生产的药品生产企业;(2)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单位;(3)具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资格的药品经营企业;(4)取得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外贸出口企业;(5)经农业都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兽用盐酸麻黄素注射液生产计划的兽药生产企业。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自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用于药品生产的,也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购用证明》。第二十条:《购用证明》只能在有效期内一次使用。《购用证明》不得转借、转让。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使用《购用证明》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传真件。第二十一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豁免办理《购用证明》:(1)医疗机构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和小包装麻黄素的;(2)麻醉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持麻醉药品调拨单购买小包装麻黄素以及单次购买麻黄素片剂6万片以下、注射剂1.5万支以下的;(3)按规定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标准品、对照品的;(4)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凭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自营出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单选题]《麻黄碱管理办法》规定,麻黄碱单方制剂可供应给下列哪个机构使用()
各级医疗机构
解析:《麻黄素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供医疗配方用小包装麻黄碱(麻黄素)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统一收购,纳入麻醉药品供应渠道,医疗单位凭《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购买。
[单选题]下列关于医疗机构设置的描述不正确的是()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需向所在地的地区(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解析:《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设置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单选题]下列不是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入列的条件有()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品种
解析:《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第五条: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的,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药品标准的品种。除急救、抢救用药外,独家生产品种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应当经过单独论证。
[多选题]《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范围为()
上市5年以内的药品报告所有可疑不良反应
上市5年以上的药品报告严重、罕见、新的不良反应
列为重点监测的品种报告所有可疑不良反应
解析:《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应报告该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药品生产企业除按第十三条规定报告外,还应以《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定期汇总表》的形式进行年度汇总后,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每年汇总报告一次;对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在首次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当年汇总报告一次,以后每5年汇总报告一次。第十六条: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满5年的,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此外,对进口药品发生的不良反应还应进行年度汇总报告,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每年汇总报告一次;满5年的,每5年汇总报告一次。
[单选题]违反药品管理相关法律的处罚:
[单选题]违反药品管理相关法律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