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题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格式条款的说法错误的是()。

解析:本题考核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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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是()。
  • 刘某、王某恶意串通订立的损害第三人高某利益的合同

  •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效力。选项A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选项B属于可撤销合同,选项C属于有效合同。

  • [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买卖合同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的生效时间为交付时间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 解析:本题考核买卖合同。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所以选项C错误。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解除合同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所以选项D错误。

  • [多选题]下列关于债的保全的说法正确的有()。
  • 债的保全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应直接归属于债务人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

  • 解析:本题考核债的保全。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所收利益,并有义务将收取的利益加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而无优先受偿权。

  • [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有()。
  •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规定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以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在合同中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应属于“采取合理的方式”

  •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订立、格式条款和违约金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的30%的,就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而非到了70%才可以,其表述的标准过高。

  • [单选题]房产开发商甲与建筑施工企业乙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建筑工程完成时,甲与乙按6:4比例分配房屋,房屋建成后,甲以工程逾期完工构成违约为由起诉乙,要求乙支付违约金300万元。乙反诉甲,理由是:甲拖延办理有关开工手续及工程款拨付,构成违约,要求甲承担违约金400万元。案件起诉后,丙以其与乙有房屋买卖合同为由,要求甲、乙为其办理所购房屋的产权证。法院受理后,认定以下事实:(1)甲、乙合同订立后,双方先施工后办理了有关开工手续,开工1个月后才办理完所有建筑施工手续。(2)合同约定,双方有权各自对外出售作为分配比例额度内的房屋,乙以甲的名义对外销售房屋。甲、乙在没有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销售了各自分配额度内的全部房屋。本案至起诉时,购房人的房屋产权的登记手续均未办理。

  • [单选题]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应当以()
  • 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内容和形式。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应当以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该题针对“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知识点进行考核】

  • [单选题]2016年5月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约定甲公司于6月1日付款,乙公司6月15日交付“连升”牌自动扶梯。合同签订后10日,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质监局介入调查。合同签订后20日,甲、乙、丙公司三方合意,由丙公司承担付款义务。丙公司6月1日未付款。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丙公司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 解析:本题考核不安抗辩权。甲、乙、丙三方达成的协议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协议,其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亦可以之对抗债权人。本题中,丙公司负有先付款的义务,在丙公司没有付款之前,乙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拒绝甲公司要求交货的请求。所以选项 A 错误。甲、乙、丙三方达成的协议是债务承担协议,而非债权转让协议或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因此,丙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交付自动扶梯。所以选项 B 错误。本题中,丙公司负有先给付义务,但是根据题干中给出的信息看,丙公司有证据证明乙公司有丧失商业信誉的行为,即“乙公司销售他人的“连升”牌自动扶梯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且质监局已介入调查”。因此,丙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所以选项 C 正确。甲、乙、丙三方达成的协议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协议,即甲公司将自己对乙公司的付款义务完全转移给了丙公司,甲公司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乙公司只能要求丙公司付款,无权再要求甲公司付款,更无权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债务。所以选项 D 错误。【该题针对“不安抗辩权”知识点进行考核】

  • [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中并无保证条款,乙公司也未与他人另行订立保证合同,但在买卖合同中除甲公司和乙公司盖章外,丙公司以保证人的身份也在合同中签字,但未写明保证形式。根据规定,下列表述符合规定的是()
  • 丙公司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解析:本题考核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因此,丙公司虽然没有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买卖合同中也没有保证条款,但其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的,保证合同成立。另外,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该题针对“保证”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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