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C

每一个法律条文至少要表述一个法律规则

题目: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是相互联系又存在区别的两个概念,关于它们的关系,下列说法哪项是错误的?

解析: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的载体。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也就是说,并非每一个法律条文都会表述一个法律规则,而且一个法律规则可以通过一个法律条文来表述,也可以通过若干个法律条文来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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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 [多选题]下列哪些选项是行政权力与法律责任的统一的体现?()
  • 有权必有责

    用权受监督

    违法受追究

    侵权须赔偿

  • 解析:考查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权责统一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其要求之一是行政机关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的统一即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 [多选题]刘某患有梦游症,一天夜晚在梦游时将同睡在一起的妻子张某杀死,刘某早上醒来后见状大惊,随即报案。此案中,关于刘某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是睡梦中的无意识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 解析:犯罪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之下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作或者单位活动。危害行为具有有体性、有害性、有意性的特征。有意性特征,即从主观上看,它表现在人的意识,或者意志,或者单位的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因为只有这样的危害行为,才可能由《刑法》来调整并达到《刑法》调整所预期的目的。由于危害行为是意识和意志的产物,因此人的无意识和无意志的身体动作,即使客观上造成损害,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因而不能认定这样的行为构成犯罪。这类无意识和意志的身体动作主要有以下几种:(1)人在睡梦中或处于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这些情况下的举动,并不是人意志或意识的表现,因而即使在客观上对社会有损害,也不能认为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2)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这种情况下的行动并不表现人的意志,甚至违背其意志,因而也不能认为是刑法上的行为。(3)人在身体受到强制情况下的行为。这种情况下的行为是违背行为者主观意愿的,客观上他对身体强制也是无法排除的,因此,此等行为也非刑法上的危害行为。需要指出的是,人在受到精神强制、威胁时所实施的损害社会的行为,除非符合紧急避险条件而属于合法行为的以外,其他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而达到触犯《刑法》程度的,应当认定为犯罪,因为这时行为人是在其意志和意识的支配下实施了这一行为。(4)反射动作。本案中刘某的行为就是上述第(1)种情况,不应认定为《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不构成犯罪。

  • [单选题]中学生小张课间打篮球时被同学小黄撞断锁骨,小张诉请中学和小黄赔偿1.4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二被告对原告受伤均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毕竟为小黄所撞伤,该校的不当行为也是伤害事故发生的诱因,且原告花费1.3万余元治疗后尚未完全康复,依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被告各补偿3000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 法院做出对被告有利的判决,在于对案件事实与规范间关系进行了证成

  • 解析:法律制裁可依不同标准分为不同的种类。与上述法律责任的种类相对应,可以将法律制裁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本题中,依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被告各补偿3000元。这表明法院对被告没有实施法律制裁,故A项错误。不诉及协议免责,是指如果受害人或有关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实际上被免除,或者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免责。在这些场合,责任人应当向或主要应当向受害人承担责任,法律将追究责任的决定权交给受害人和有关当事人。本案中,法院对被告没有采取不诉免责和协议免责的措施,故B项错误。在我国,归责的原则主要可以概括为:责任法定原则、公正原则、效益原则和合理性原则。本案中,法院要求被告承担法律责任是考虑原告毕竟为小黄所撞伤,该校的不当行为也是伤害事故发生的诱因,考虑了小张的行为与小黄的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D项错误。法律人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无论是依据一定的法律解释方法所获得的法律规范即大前提,还是根据法律所确定的案件事实即小前提,都是用来向法律决定提供支持程度不同的理由。在这个意义上,法律适用过程也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本题中,法院做出对被告有利的判决,在于对案件事实与规范间关系进行了证成,故C项正确,为本题的参考答案。

  • [多选题]迅辉制药股份公司主要生产健骨消痛丸,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指令保管员韩某采用不登记入库、销售人员打白条领取产品的方法销售,逃避缴税65万元。迅辉公司及陆某以逃税罪被起诉到法院。
  • 如迅辉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发生下列变故,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

  • 公司被注销,对单位不再追诉,对主管人员继续审理

    公司被合并,仍应将迅辉公司列为被告单位,并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范围承担责任

  • 解析:1.根据《刑诉解释》第279条的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在单位主要负责人陆某成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人时,被告单位可以委托职工王某为诉讼代表人,B项正确。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是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人,不能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A项错误。单位主要负责人陆某成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人时,要成为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必须接受单位的委托,CD项错误。 2.根据《刑诉解释》第284条的规定:"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尚未被依法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因此,AB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285条的规定:"为保证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对迅辉公司财产,法院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C项错误。迅辉公司能够提供担保,对其财产也可以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D项正确。 3.根据《刑诉解释》第286条的规定:"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公司被注销或撤销,对单位不再继续追诉,B项正确,A项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287条的规定:"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C项正确。公司被分立,仍应将迅辉公司列为被告单位,D项错误。

  • [多选题]关于对法庭审理中违反法庭秩序的人员可采取的措施,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警告制止

    强行带出法庭

    只能在1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94条第1款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据此,ABC正确,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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