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C

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有字号的,以该字号为原告;没有字号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合伙企业中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为诉讼代表人 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

题目: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原告。参见《行诉若干解释》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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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关于行政诉讼的第三人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 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参见《行诉若干解释》第24条第2款、第10条、第23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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