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CE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题目:下列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的是()。

解析:《安全生产法》第3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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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以下关于市政公用工程规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企业可以承包工程范围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供热面积180m2及以下的热力工程

  • 解析: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企业可以承包工程范围如下:1)城市道路工程;单跨跨度45m以下的桥梁工程。2)15万t/日及以下给水厂;10万t/日及以下污水处理工程;2万t/d以下给水泵站,15万t/d污水泵站、雨水泵站;各类给水排水管道工程。3)供热面积150万m2热力工程;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 [单选题]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的下列行为中,除()以外均是法律禁止的。
  •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有关专业工程发包给了有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完成的

  • 解析:《建筑法》第29条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依据《建筑法》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将违法分包界定为如下几种情形: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 [单选题]工人小韩与施工企业订立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小韩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企业给其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其所在企业决定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小韩本人。
  • 30

  •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多选题]下列各选项中,属于《建筑法》规定约束的是()。
  •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建筑许可

  • 解析:《建筑法》共8章85条,分别从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 [多选题]下列关于联合体承包工程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联合体只能按成员中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包工程

    联合体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负连带责任

    联合体的成员单位都附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 解析: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承包建设工程的行为称为联合承包。依据《建筑法》第27条,联合体作为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联合体的成员单位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因此,联合体的成员单位都附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 [多选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由()组成。
  • 经济保障措施

    技术保障措施

    组织保障措施

    管理保障措施

  • 解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由组织保障措施、管理保障措施、经济保障措施、技术保障措施四部分组成。

  • [多选题]施工单位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共同进行验收。
  • 拖工总承包单位

    出租单位

    分包单位

    安装单位

  • 解析:《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5条对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作了如下规定: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 [多选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立即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是()。
  •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危及人身安全

    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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