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以下情况不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是( )。
正确答案 :A
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关于医院是否存在过失
解析:A[解析]《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医疗损害赔偿一般适用过错责任,仅在《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下适用过错推定责任。A选项没有具体情形,不能简单认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B项,游客在动物园喂食时被咬伤,符合本条规定的情形,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8条规定:“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C项,李奶奶被堆放物砸伤,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D项,小乐在幼儿园受侵害符合此条规定,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单选题]冯某在某网站上传了其自拍的生活照,舒某公司擅自下载这些生活照并配上文字说明后出版成书。丙书店购进该书销售。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正确答案 :A
舒某公司侵犯了冯某的发表权
解析:A [解析]发表权是指权利人决定把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由于照片已经在网络上传播,因此舒某公司没有侵犯冯某的发表权,故A项错误。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复制权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舒某公司擅自下栽这些生活照并配上文字说明后出版成书已经侵犯了冯某的复制权,故B项正确。《民通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因此舒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冯某的肖像权,故C项正确。本案不涉及荣誉权的问题,故D项正确。
[单选题]小军因病需要换肾,其弟弟小刚的肾脏刚好配型成功,小军的父母和小刚均同意由小刚捐肾。因小刚是精神病人,医院拒绝办理。后小刚意外死亡,小刚父母决定将小刚的肾脏捐献给小军。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正确答案 :D
小刚死后,其父母决定将小刚的肾脏捐献给小军的行为无效
解析:D [解析]本题中,小刚是精神病人,因此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8条第1款规定,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本题中,小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身体上的器官不能被捐献。因此,无论是其自己的决定还是其监护人决定将其肾脏捐献给小军的行为均无效。
[单选题]王某、李某、张某合伙经营火锅店。因生意好,王某想让其弟王二参加合伙,李某同意,但张某反对。王某以多数人同意为由安排王二参与经营。后该火锅店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5万元损失。4人为该5万元损失分担问题诉至法院。本案应如何处理?( )
正确答案 :C
由王某、李某、张某分担5万元
解析:C [解析]根据《民通意见》第51条的规定,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本题中,张某反对王二参加合伙,则表明王二不能成为合伙人,既然王二不是合伙人,也就不必分担该5万元的损失了。
[单选题]田某、常某是夫妻,共同出资50万元,田某、常某的朋友赵某出资25万元,三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出租使用。3年以后,三人打算出卖此房,最后一个承租人搬出后,三人打算装修一下再出卖,但是在装修前,某日刮大风,房子的一块窗户玻璃由于老化,被大风吹落,砸伤了行人王甲,共花去医疗费2400元,同时请了三人的好朋友白某修缮窗户,又花去了300元。关于本案,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正确答案 :C
对于修缮费用,田某、常某与赵某承担连带责任,内部田某与常某承担200元,赵某承担100元
解析:C[解析]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类型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除共有人之间有家庭、夫妻关系的外,视为按份共有。所以本案中,田某、常某二人之间是共同共有关系,田某、常某二人与赵某之间是按份共有关系,所以A选项说法正确。《物权法》还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本案中,行人王甲不可能知道田某、常某与赵某之间是按份共有关系,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对于王甲的医疗费,田某、常某与赵某承担连带责任,内部则田某、常某承担2/3,赵某承担1/3。白某因为是三人共同的好朋友,可以推定白某对于三人之间的按份共有关系是知情的,所以对于白某的修缮费用,田某、常某与赵某应当按照份额承担责任,田某、常某承担2/3,赵某承担1/3。所以B项说法正确,C项说法错误。按份共有人可以自由转让自己的份额,但共同共有人除共有的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外,不得转让共有部分,所以D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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