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
罪刑法定原则
题目: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体现了刑法的()原则。
解析: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是《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所以选项D错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和类推适用,所以选项A正确。
查看原题 查看所有试题
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单选题]张某因不服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县公安局撤销了处罚决定,张某遂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法院准许撤诉后,张某又对自己的撤诉决定后悔,对此,张某的下列做法中合法的是()。
若有证据证明法院的撤诉裁定确有错误,可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撤销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的撤诉。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法院不予立案。对准予撤诉的裁定不服,不能提起上诉。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单选题]下列关于合同违约责任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违约责任具有绝对性
解析:本题考核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单选题]下列表述中,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相关规定的是()。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为3人至13人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所以选项A错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 长。所以选项C错误。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与董事会相当。所以选项D错误。
[多选题]潘某、苗某、任某、顾某四人合资兴办了豪俊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人民币,潘某占其中的50%。苗某占30%,任某占10%,顾某占10%。公司在成立后,召开了第一次股东会会议。对公司的管理和经营活动作出决定和规划。2013年公司因国外订单骤减,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豪俊公司向其所在地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在2013年2月11日受理了破产申请。
解析:1.本题考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本题中,股东潘某收到通知的时间为2013年1月1日,那么其应该在2013年1月31日之前作出答复,否则视为同意转让。2.本题考核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是股东提起解散诉讼的理由。3.本题考核破产财产。豪俊公司租用宏达公司的汽车属于宏达公司的财产,豪俊公司借用唯实公司的机器设备属于唯实公司的财产,都不属于破产财产。4.本题考核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多选题]下列各项中,适用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有()。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
税务机关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
解析: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选项CD属于海关应当组织听证的情形。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不适用税务听证程序。
[多选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可由投资人自行清算,也可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偿债务时,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应作为第一顺序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解析: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投资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时,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非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故选项A错误。
[单选题]根据《行政讼诉法》的规定,经过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管辖,属于()管辖。
共同地域管辖
解析:共同地域管辖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均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个法院起诉。包括:①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共同管辖;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共同管辖;③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案件,如该不动产涉及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由该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共同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