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BD
评价作用 教育作用 强制作用
题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具有同时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关于该案中所体现的法的作用,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解析:考查法律的规范作用。C正确,该规定体现了法的预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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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行政法规由国家总理签署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解析:考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选项A错,法律的签署公布权应归国家主席享有。D选项错误,《立法法》第78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多选题]中国非常公司与意大利丹尼斯公司签订了向中国进口皮具的合同。贸易术语为CFR,丹尼斯公司依合同的规定于2014年5月完成装运并发货。非常公司在目的港接收货物后,经检验发现皮具的质量低于合同规定的要求。依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关于本案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些?()
非常公司可以要求丹尼斯公司减价
非常公司应当为货物办理保险
即使货物与合同不符,非常公司也需先从承运人处接收货物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公约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A正确。当货物与合同不符时,无论货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要求降低价格。B错误,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只有货物的有符达到根本违反的程度,买方才可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C正确,在CFR术语下,是由买方办理保险。D正确,依公约,由于买方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减轻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因而应当接收货物,但接收不等于接受,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货物。
[单选题]某县公安机关收到甲控告乙抢劫的材料,经审查后认为乙没有抢劫的犯罪事实。县公安机关该如何处理?()
不予立案
解析:本题考查立案条件。《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本题属于"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形,公安机关应当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甲。故选项A正确,B、C、D错误。
[单选题]某诗人署名"漫动的音符",在甲网站发表题为"天堂向左"的诗作,乙出版社的《现代诗集》收录该诗,丙教材编写单位将该诗作为范文编入《语文》教材,丁文学网站转载了该诗。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丙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使用"天堂向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解析:首先,选项A考查署名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作者享有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权的内涵非常广泛,包括作者可以选择署名或不署名,也包括选择署名的方式--可以署真名、艺名、笔名或网名。本题中,诗人在甲网站发表题为"天堂向左"的诗,可以自主选择署名"漫动的音符",是合法的,选项A错误。其次,选项B考查发表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只要作品被公之于众,即为发表,并不区分采用何种方式公之于众。但是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即发表行为一旦完成,作品处于公之于众的状态,不可能再次发表。本题中,该诗人在甲网站上发表该诗,使该作品公之于众,其发表权已经行使,不可能再次发表,因此该诗作在《现代诗集》中被收录时只是属于转载,而不是发表。选项B错误。再次,选项C考查法定许可。根据《著作权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可知,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编写法定的教科书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使用他人作品,但应按规定支付报酬。本题中,丙教材编写单位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将"天堂向左"诗作为范文编入《语文》教材,并按照规定支付报酬,C项正确。最后,该诗人将诗作发表在甲网站上,诗人是该诗作的作者,甲网站并不能获得该诗的著作权人的身份,因此,丁网站转载该诗需要经过该诗人同意,而不需要经甲网站的同意。据此,选项D中认为丁网站未经该诗人和甲网站同意而转载构成侵权行为是错误的。
[单选题]为扩大生产规模,筹集公司发展所需资金,鄂神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总值为1亿元的股票。下列哪一说法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可采取溢价发行方式
解析:股票发行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两种方式。目前,我国证券法对股票公开发行进行了重点规范,而关于股票非公开发行的规定不多。《证券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可见若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人数超过200人才属于公开发行,不超过200人的属于非公开发行,A项错误。《证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3)股东大会决议;(4)招股说明书……《公司法》第37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结合公司法规定,可见有限公司发行新股不论公开发行还是非公开发行都必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B项错误。《证券法》第34条规定:"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据此C项正确。《证券法》第36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可见若该公司采公开发行的方式,则必须将股票发行情况上报证券监管机构备案,D项错误。
[单选题]世界贸易组织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并没有对服务贸易下定义,但规定了服务贸易的几种方式,即跨境服务、跨境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中国和甲乙国均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方,下列选项中哪项属于跨境交付?()
甲国高等教育机构向乙国人提供远程教育服务
解析:本题考查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服务贸易的方式。A选项错误,依《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条规定,政府采购服务是排除在外的。B选项错误,该项属于商业存在。C选项错误,该项属于境外消费。D选项正确,该项属于跨境交付。
[多选题]甲乙丙合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后丁戊庚加入公司为股东。
若丁想将自己在公司里的出资转让,股东戊表示无所谓,并不反对。股东甲庚坚决反对,但是拒绝购买。股东乙丙表示愿意购买。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若乙丙出价不如公司外的人出价高,则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若股东乙丙都表示愿意以与公司外的人同样的价格购买,则二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比例,协商不成的,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解析:1.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A、B项正确。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C项正确。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C项。
2.根据《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故A项错误。
根据《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B项错误,C项正确。
根据《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D项。
3.根据《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故B、C项正确,A、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C项。
[单选题]甲窃得一包冰毒后交乙代为销售,乙销售后得款3万元与甲平分。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乙的行为触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转移毒品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解析: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盗窃、抢夺、抢劫毒品的,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或者抢劫罪定罪,但不计犯罪数额,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定罪量刑。盗窃、抢夺、抢劫毒品后又实施其他毒品犯罪的,对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和所犯的具体毒品犯罪分别定罪,依法数罪并罚。因此,对甲应以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实行并罚。故A、B的说法是正确的。贩卖毒品罪一罪即足以评价乙销售冰毒的行为,若另行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转移毒品罪属于重复评价。掩饰、隐瞒自己犯罪所得的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应另行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C的说法是错误的,D的说法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