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D
某公司未经许可翻录该CD后销售,向甲、乙、丙寄送了报酬 某电影公司将CD中的声音作为电影的插曲使用,只经过了甲许可
题目:甲创作了一首歌曲《红苹果》,乙唱片公司与甲签订了专有许可合同,在聘请歌星丙演唱了这首歌曲后,制作成录音制品(CD)出版发行。下列哪些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解析:《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著作权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40条第3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著作权法》第42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由此可见,除了《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以及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外,他人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均需经过许可且支付报酬,未经许可且未支付报酬的为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的行为。A项中某公司的行为系复制行为,未经许可,侵犯了甲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38条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1)表明表演者身份;(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由此可见,A项中某公司的行为也侵犯了表演者丙的表演者权。又由上述所引《著作权法》第42条可知,A项中某公司的行为同样也侵犯了乙公司的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因此,A项当选。通过前述第40条第(3)项法律规定可知,选项B中的某公司未侵犯甲的著作权。因此,B项不当选。选项C中的某商场没有侵犯甲的著作权,C项不当选。而选项D中的某电影公司违反了前述第42条规定,构成侵权行为。因此,D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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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既是地方国家机关,又是自治机关
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和外国进行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交流
解析:我国《宪法》第112条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5条第1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所以,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虽是地方国家机关,但并不是自治机关。因此,选项B的表述是不正确的,应当选。《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自治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和外国进行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可见,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外国进行教科文卫等方面的交流并不是选项D中表述的"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而只是"自治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并无此项权力。因此,选项D表述不正确,应当选。
[单选题]社会主义法治要通过法治的一系列原则加以体现。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下列哪一案件的处理体现了这一原则?
甲涉嫌盗窃,立案后发现涉案金额400余元,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一规定确立了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本题中,A项,盗窃400元,未达到定罪的数额标准,故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这一情形,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该项体现了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B项的处理方式正确,但是,该不起诉属于酌定不起诉,未体现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C项,法院是因为丙的行为未满足犯罪构成要件而作出的无罪判决,不是因为《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作出的无罪判决,也未体现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D项的不起诉属于证据不足不起诉,不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作出的法定不起诉,所以,也未体现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单选题]2006年3月,王某在一次抢劫过程中,因行人报案,被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当场抓获。从侦查阶段到审判阶段,王某对被指控的抢劫罪一直予以否认。2006年6月15日,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并认为王某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遂直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06年6月20日,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发现王某的行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遂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
关于本案的宣判,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有:()
本案应当在2006年8月20日之前宣判
解析:1.本题考查简易程序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以及《刑诉解释》第289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只有基层人民法院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故A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本题中以下简称《简易程序意见》)第2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①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②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③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④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被告人否认犯罪的公诉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故B项正确。《简易程序意见》第1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①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②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③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④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⑤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故C项正确。《简易程序意见》第4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D项正确。
2.本题考查合议庭的组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第1款,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故A项错误。根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相关规定,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故B项错误,C项正确。《刑诉解释》第175条规定,审判长由审判员担任。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故D项正确。
3.本题考查延期审理、休庭调查、被告人最后陈述的问题。《刑诉解释》第223条规定,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故A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故B项正确。根据《六机关规定》第27条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故C项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235条的规定,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的,审判长可以制止。故D项正确。
4.本题考查询问证人的问题。根据《刑诉解释》第213条的规定,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①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②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③不得威胁证人;④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前款规定适用于对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讯问、发问。A项属于诱导发问.B项内容与案件无关,C项有损证人尊严,均不应当选。
5.本题考查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根据《刑诉解释》第250条第1款的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合议庭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应当当庭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②对于不听警告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③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经报请院长批准后,对行为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④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
6.本题考查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刑诉解释》第298条规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故A项错误,B项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247条,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送达判决书。故C、D两项混淆了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的送达时间,都是错误的。
[单选题]甲去朋友乙家做客,不慎将手机遗忘在乙家,乙发现后没有通知甲,而是自用。1周后,乙将手机丢失,后来甲得知此事,要求乙返还手机,乙不愿返还,为此引起纠纷。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甲有权请求赔偿,因为乙是恶意占有人
解析:本题A选项所说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他人利益,题面交代材料表明乙不是为了甲的利益而保管手机,而是为了自用而未通知甲。同理,B选项中认为乙为善意占有人不能成立。C选项中认为乙是保管人亦不能成立。乙的行为构成恶意占有,因此应赔偿甲所受到的损失。
[多选题]关于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下列做法或说法正确的是:
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北京市人大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北京市人大有权罢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解析:《宪法》第99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第100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101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因此全部选项均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