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属于普通合伙人被除名的情形是()
                                                             正确答案 :D
                    
                      
                                                                                                                                                                                                                                                 D、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伙人的除名。D选项属于当然退伙的情形,而不构成除名退伙的情形。 
                                     [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因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在一定情形下,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各项中,属于该情形的有()。
                                                             正确答案 :CD
                    
                      
                                                                                                                                                                                             股东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遭到拒绝 
                                                                                                                 股东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解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失,在非紧急情况下,股东应当请求“监事会”(而非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查看原题 查看所有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