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题目:案情:经工商局核准,甲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木材切片加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供应加工木材1万吨。不久,省林业局致函甲公司,告知按照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新建木材加工企业必须经省林业局办理木材加工许可证后,方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违者将受到处罚。1个月后,省林业局以甲公司无证加工木材为由没收其加工的全部木片,并处以30万元罚款。期间,省林业公安局曾传唤甲公司人员李某到公安局询问该公司木材加工情况。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因甲公司停产,无法履行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甲公司表示无力支付和赔偿,乙公司向当地公安局报案。2010年10月8日,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将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刑事拘留,1个月后,张某被批捕。
2011年4月1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被释放。张某遂向乙公司所在地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公安局以未经确认程序为由拒绝张某请求。张某又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检察院以本案应当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此种情形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为由拒绝张某请求。问题:
1.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何确定本案的地域管辖?
2.对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乙公司是否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3.甲公司对省林业局的致函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4.省林业公安局对李某的传唤能否成为本案的审理对象?为什么?李某能否成为传唤对象?为什么?
5.省林业局要求甲公司办理的木材加工许可证属于何种性质的许可?地方性法规是否有权创设?
6.对张某被羁押是否应当给予国家赔偿?为什么?
7.公安局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8.检察院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解析:本题的案例材料所分的两个自然段提供了两个分析基点,第一个自然段主要涉及行政许可、治安处罚与行政诉讼问题,第二个自然段则是国家赔偿问题,两个自然段相对独立。不过,值得指出的是,第一个自然段明确指出被诉行为是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
1.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规定确立了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规则。而《行政诉讼法》第18、19条则是对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9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被诉行为为省林业局的没收和罚款处罚决定,既不是因不动产也不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应按照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规则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即应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确定,是行政诉讼中的重要问题。《行政诉讼法》第41条第(1)项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基于此《行诉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所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内在的关联。本题中,处罚对象针对的是甲公司,乙公司只是依双方签订的合同为甲公司提供木村,虽然省林业局的处罚行为会对乙公司产生影响,如处罚致使甲公司无法履行合同支付乙公司货款,但这种联系是间接的,乙公司的损失可以通过对甲公司的民事诉讼等途径加以解决。因此,乙公司对省林业局的处罚行为没有原告资格。不过,一些考生认为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为承揽合同,乙公司对甲公司加工的木材拥有所有权,故乙公司对处罚行为享有原告资格。然而,仔细分析本题的细节就会发现这一理解和分析并不正确。理由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从合同内容来看,双方所签订合同的核心内容是由乙公司为甲公司供应木材,并非甲公司按乙公司要求完成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乙公司,因此就合同的内容而言这是买卖合同的特性,而不符合承揽合同的特性;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题目材料已明确交代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说明是由乙公司转让木材所有权给甲公司,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价款,这清楚地表明双方签订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而不是承揽合同。若双方签订的是承揽合同,乙公司的主张将不会如此。
3.本题涉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规定基本划定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即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基于此,《行政诉讼法》第11条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作出了肯定性列举,第12条作出了否定性列举。而《行诉解释》第1条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进行了较全面的概括,其内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上述规定成为分析判断某一案件或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础。不过,由于现实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对某一案件或行为的判断常常不是直截了当的。一些考生对本题分析的错误,不在于没有掌握上述规定,而在于将上述规定适用于案件。本题的材料已清楚交代省林业局向甲公司致函的内容,为"告知按照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新建木材加工企业必须经省林业局办理木材加工许可证后,方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违者将受到处罚。"从内容上分析,致函并未确认、改变或消灭甲公司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而是一种信息告知和劝导行为,该行为本质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是对甲公司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根据《行诉解释》第1条第(6)项规定,对此行为甲公司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4.《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本题材料已明确指出,"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因此此案的被告为省林业局,被诉行为为行政处罚决定,所针对的对象为甲公司,因此法院的审理对象为该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传唤由省林业公安局采取,所针对的对象为甲公司人员李某,是与处罚决定不同的行为,不能成为本案的审理对象。本题材料已清楚指出,省林业公安局对李某的传唤是询问甲公司木材加工情况,而不是李某本身的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传唤适用对象作出了明确规定,其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对非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不是采用传唤方式而是通知方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5条规定:"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同时适用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故,对李某不能采取传唤方式。
5.从省林业局致函甲公司的内容来看,省林业局是要求根据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凡办理新建木材加工的企业应先办理木材加工许可证,而后才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因此,木材加工许可证属于设立木材加工企业的前置性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15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此规定清楚表明,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6.张某是在2010年10月8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逮捕;2011年4月1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才被释放。对张某的侵权行为虽发生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生效前,但持续至其生效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一)2010年l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但尚未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二)赔偿请求人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因此,对本题的判断依据应当是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本题的情形符合第17条第(2)项的规定,故张某的羁押应当给予国家赔偿。
7.张某向乙公司所在地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后,公安局是以未经确认程序为由拒绝张某请求的。首先应确定的是,张某申请的国家赔偿属于司法赔偿,应遵循司法赔偿程序。而在分析第6个问题时已指出,本题所出现的情形应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而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的重要发展是简化了司法程序,取消了司法赔偿的确认程序,因此公安局以此为由拒绝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此理由不能成立。
8.张某在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检察院以本案应当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此种情形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为由拒绝张某提出的赔偿请求。然而,如前所述,本案中的侵权行为持续到2010年12月1日以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当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因此,显然检察院拒绝赔偿张某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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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韩某起诉翔鹭公司要求其依约交付电脑,并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5万元。经县市两级法院审理,韩某均胜诉。后翔鹭公司以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省高院裁定再审后,韩某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10万元。再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关于再审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省高院可以亲自提审,提审应当适用二审程序
再审法院对韩某变更后的请求应当不予审查
对于维持原判的再审裁判,韩某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本案中,省高院提审案件,应当适用二审程序,A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据此,在再审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再审法院不予审查,C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据此,如果韩某认为有错,其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D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199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中,原审人民法院应该是指做出生效裁判的二审法院,依据A项解析引用的第207条可以看出,原审法院再审应该适用二审程序,B错误。
[多选题]甲开发商将一套别墅分别卖给了乙和丙,因资金紧张甲又将该别墅抵押给了丁。因别墅未交付,甲又将该别墅租给了戊。因买卖、抵押、租赁而发生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设甲与乙、丙签订合同后,乙、丙未进行预告登记,甲将房屋抵押给丁,且办理了抵押登记。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乙、丙对别墅享有合同债权
丁对别墅享有抵押权
丁可优先行使抵押权
解析:1.本题涉及一房多卖的情况下先签合同买受人的救济途径问题。甲与乙签订合同在先,甲与丙签订合同在后,丙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的事实表明甲与乙签订合同时,甲不存在欺诈,故甲与乙的买卖合同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之理由。欺诈作为合同无效之理由,必须是损害了国家利益,甲与乙签订合同,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故乙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甲与乙签订合同时,该房并未卖给丙,也未抵押给丁,不存在欺诈,故乙也不能主张撤销该买卖合同。因丙已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甲构成违约行为,而且该违约行为属于根本违约,故乙可向甲主张合同解除权和违约责任请求权。本题正确选项为CD。
2.本题涉及房屋的先卖后抵问题。甲与乙、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该合同有效,故乙、丙对该房屋均享有合同债权。因乙、丙未进行预告登记,在程序上不能阻止甲对该房屋进行处分。本题中,丁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因为丁的抵押已办理了登记。房屋抵押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而非合同签订时发生效力;登记是生效效力,而非对抗效力。由于乙、丙对房屋只享有合同债权,丁对房屋享有抵押权,抵押权为物权,故丁可优先行使抵押权。本题正确选项为ABD。
3.本题涉及在"一房多卖"和"又卖又抵"的情况下,一方进行了预告登记后,其他权利人的救济问题。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合同,甲与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是有效合同。因房屋所有权未办理过户转移,故甲仍为该房屋所有权人,其与丁所签订的抵押合同亦为有效合同。因甲与乙进行了预告登记,在程序上阻却了丙进行预告登记和丁进行抵押登记。因预告登记后,未经乙同意,甲处分该房屋不发生物权效力,故阻却了丙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可能性和丁取得该房屋抵押权的可能性。丙的合同目的不可能实现,故丙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丁的合同目的也不可能实现,因此有权要求甲提供新的担保。对于甲与乙的合同,因不存在无效和可撤销的理由,故丙、丁不能主张甲乙之间合同无效或撤销。本题正确选项为AB。
4.本题涉及在商品房"又卖又抵"的情况下,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人的赔偿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之规定,在商品房买卖中,"一房多卖"、"又抵又卖"以及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取得商品房所有权的买受人可向出卖入主张已付房款的双倍返还、已付房款利息和其他损失。注意,是已付房款的双倍返还,不是房款的双倍返还。本题正确选项为BCD。
5.本题涉及先抵后租的相关问题。甲与乙、丙虽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房屋未交付给乙、丙,故甲与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有效的。甲与丁虽然签订了抵押合同且办理了抵押登记,但抵押权的存在不影响甲与戊之间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依照《物权法》第190条之规定,在先抵后租的情况下,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经登记的抵押权,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依照《物权法》第197条之规定,对于抵押权期间,人民法院扣押的抵押财产,除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外,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法定孳息,故AB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ABD。
[多选题]甲、乙、丙、丁、戊五人欲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肉类加工批发,公司的名称预登记为千惠公司: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情形,请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诉乙公司请求乙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电视机100台,法院终审判决乙败诉,要求乙在10日内完成交付。乙公司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丙公司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执行法院实际错把属于自己公司的电视机予以执行。执行法院对此作出裁定认为执行行为无误,丙公司表示不服,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不得执行该100台电视机,则关于该诉讼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本案应当由执行法院管辖
如果乙公司明确反对丙公司提出的异议,则在本案中应当将甲公司与乙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丙公司可以在本案中一并提出要求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法院可以一并作出判决
解析:1.考查股东出资不足时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范围。C错误,其他选项都符合法律的规定。股东出资不足时承担责任的范围为股东未出资的范围。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考查股东资格以及其诉讼的举证责任规则。A选项错误当选,利害关系人只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公司法解释(三)》第21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B选项正确。《公司法解释(三)》第2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1)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2)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CD正确。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23条的规定。
3.考查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为《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规定。
4.考查二审案件的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故CD正确,AB错误。
5.考查管辖权的下放性转移,根据《民诉解释》第42条的规定,"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故AD正确,BC错误。
6.考查举证期限,《民诉解释》第99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故AC错误,D项正确;《民诉解释》第100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故B错误。
7.考查审判组织,《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故B正确,AD错误;《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故C正确。
8.考查公益诉讼,《民诉解释》第285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故A错误;《民诉解释》第28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故B错误;《民诉解释》第289条规定:"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故C错误;《民诉解释》第290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故D错误。
9.考查案外人异议之诉,《民诉解释》第304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曰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故A项正确;《民诉解释》第315条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故B项错误;《民诉解释》第307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故C项正确;《民诉解释》第312条规定:"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故D项正确。
[单选题]1996年7月12日,李某(男,18岁)和不满14岁的幼女赵某发生性关系;2008年12月10日,李某又和杨某打架,致杨某轻伤。2014年9月17日,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2015年3月18日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李某可以追诉的罪名为:()
强奸罪
解析:本题考查追诉时效期限的计算。李某和不满14周岁的幼女赵某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李某行为对应的法定刑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期限是15年,即到2011年7月12日止。因为李某在追诉期限内致杨某轻伤,又犯新罪,李某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的追诉期限都从2008年12月10日重新计算。结合《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李某故意伤害罪的追诉期限为5年。所以,强奸罪追诉到2023年12月10日、故意伤害罪追诉到2013年12月10日;至2014年9月17日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时,故意伤害罪已经超过追诉期限,而强奸罪没有超过追诉期限。
[多选题]甲与乙婚后6年,乙又与另一男子相爱,并通过熟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甲得知后将乙起诉至法院,乙被法院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对本案第一审判决,下列哪些人享有独立上诉权?()
甲
乙
解析:本题考查上诉的主体。《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由此可见,上诉的主体包括独立的上诉主体与非独立上诉主体。后者是指经被告人同意方可以提起上诉的人。前者包括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后者包括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据此,本案(重婚罪)是一起自诉案件(《刑诉解释》第1条)。甲、乙作为自诉人显然是独立的上诉人,甲、乙的父母以及乙的辩护人则是非独立上诉主体。
[多选题]章男和王女婚后生育一女儿章小女。章小女8岁时,王女病故。章男后又与李女结婚。李女有儿子甲已成年,女儿乙上小学,均随李女与章男、章小女共同生活。李女的前夫每月给乙200元生活费,但远远不够,乙的生活、教育费用主要由章男承担。不到半年,甲一人外出打工,并在外结婚,但甲经常回家看望母亲、妹妹和继父章男一家。1998年3月,章男因病死亡,留有遗产。在对章男的遗产分割时,章男的弟弟丙也要求继承,因为"章男所有的两间房屋一直由丙保管并居住,其丙还料理了章男的后事"。那么,章男遗产应由谁继承?
章小女
李女和乙
解析:题中的章小女是被继承人的生子女、李女是被继承人的配偶、乙与章男之间已形成了抚养关系,应视为章男的继子女,因此,章小女、李女、乙都是章男遗产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丙作为章男的弟弟也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但属于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甲随母亲来到章男家时,已经成年,与章男之间没有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继子关系。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因此,针对章男的遗产,依法有权实际继承的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即章小女、李女、乙。所以,正确选项应是AB。
[多选题]甲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认定有10户居民的小区自建的围墙及附属房系违法建筑,指令乙镇政府具体负责强制拆除。10户居民对此决定不服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本案应由中级法院管辖
如10户居民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诉讼代表人的,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
解析:临时机构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某种特定任务、实施某种特定事项而设立的临时性机构。临时性机构一般不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除非有法律法规的授权。本案中涉及三个主体:甲县政府、甲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乙镇政府。本案中强制拆除自建围墙的行为虽然是乙镇政府作出的,但拆迁命令是甲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下达的,乙镇政府只是执行机关,故乙镇政府不能作为被告。《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20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本题中甲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并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且不具有法律法规的授权,故应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县政府为被告。A选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本案被告为甲县政府,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B项正确。《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4条第3款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故10户居民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诉讼代表人的,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C项正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本案中甲县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并没有法律法规的授权,故设立该临时机构的甲县政府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法》第13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据此,本案中10户居民对此决定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为甲县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D项错误。
[多选题]关于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的关系,下列哪一或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由于效率属于价值理性,具有明确的可比性,而公正属于工具理性,具有模糊的相对性,所以这两者又存在内在的紧张关系
我国司法现状决定了我们应当作出"效率优先,兼顾公正"的选择
解析:考查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的关系。
[单选题]关于行政许可的变更和延续,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王某为注册建筑师,其注册有效期为2年。如果王某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提出
解析:考查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参见《行政许可法》第49条、第5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