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BCD
乙某,23岁,为人忠厚,写得一手好字。但跟着他爷爷学了一些占卜、算卦之类的"技术" 丙某,现任村妇女主任,热情大方,精明能干。只是经常与那些年轻后生嘻嘻哈哈,其丈夫死后,她与比自己小好几岁的小伙子周小满谈恋爱,被老辈人说成是有伤风化 丁某,原为村里的小学教师,因犯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在服刑期间,他学会了多种果树栽培技术和特种养殖技术。提前释放回来后便搞起特种养殖和果园开发
题目:某村开始了三年一次的村委会选举,推选以下四位村民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你认为下列四位村民中哪几位可以被推荐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
解析: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需具备的两个条件: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可知A项不足18周岁所以不选。而D项虽服过刑,但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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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的答案和解析:
[单选题]李某家住某河边上,常年饮用该河河水。2012年1月,李某发现自己身体状况异常,到医院检查发现得了怪病,他怀疑是河水受到附近化工厂的影响出了问题。2015年3月,李某起诉该化工厂,要求其赔偿医药费等损失。对于李某的起诉,你认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法院应该先受理,再审查是否超出了诉讼时效
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219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无论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都应该受理,之后再审查诉讼时效状况,正确答案是C。本案从主管范围来看当然属于法院审理的案件范围,因此D错误。另外本案属于环境侵权诉讼,诉讼时效应该是3年。
[多选题]张某是某单位干部,一直单身,居住在流水街50号。2010年春节后,张某因病去世,留下银行存款10万元、古董字画若干。张某所在的街道办事处认为张某无继承人且未留下遗嘱,因此向区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张某的财产为无主财产。区法院受理后,经审查核实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因无人对张某的遗产主张权利,公告期满,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张某的遗产为无主财产。半年后,从外地来了一位年轻人声称是张某的亲生儿子。经法院审查核实,该年轻人系张某下放时的私生子。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各题:
如果张某的儿子在公告期间即依法对财产提出申请,主张继承其父亲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裁定终结特别程序
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
解析:1.A正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特别程序中,只有重大、疑难案件及选民资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对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B错误,特别程序中不能进行调解;C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公告其为1年,不得延长;D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由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本题考查认定无主财产后原财产继承人出现,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依《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故本题答案为B项。
3.考查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在公告期。有人提出申请的处理。根据《民诉解释》第350条,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单选题]甲和乙因感情不和意欲离婚,关于甲乙二人离婚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甲乙申请解除婚姻关系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解析:本题考查仲裁的范围。我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因此,仲裁的范围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财产纠纷,解除婚姻关系属于人身关系纠纷,不属于仲裁管辖范围。《仲裁法》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所以,本案中,夫妻财产分配问题是婚姻纠纷,不属于仲裁的范围。
[多选题]甲乙约定卖方甲负责将所卖货物运送至买方乙指定的仓库。甲如约交货,乙验收收货,但甲未将产品合格证和原产地证明文件交给乙。乙已经支付80%的货款。交货当晚,因山洪暴发,乙仓库内的货物全部毁损。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乙应当支付剩余20%的货款
甲未交付产品合格证与原产地证明,构成违约,但货物损失由乙承担
解析:首先,根据《合同法》第141条第1款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以及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知,本题中,甲、乙约定交付地点为乙指定的仓库,故甲将货物交付至乙指定仓库后即完成了交付,此时因山洪暴发导致货物全部毁损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乙负担,乙无权要求甲补交货物。同时,由于甲已经完成了转移货物所有权于买受人的义务,甲无需补交已经毁损的货物,乙应当按约支付剩余20%的货款,据此,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D是错误的。其次,根据《合同法》第136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以及第147条的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和第149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可知,出卖人有交付单证和资料的义务。出卖人未交付单证和资料的,买受人有权向其主张违约责任,但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本题中,甲未将产品合格证和原产地证明文件交给乙,构成了违约,乙有权向其主张违约责任。但不影响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负担。据此,选项B正确。最后,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可知,本题中,因甲已经完成交付货物的主要义务,虽未交付单证和资料构成违约,但此属于从义务的违反,不能导致合同解除权的发生,乙无权以此为由解除合同,要求甲返还货款。据此,选项C错误。
[单选题]材料①:2012年2月,甲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偿其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债务,并约定了仲裁条款。但甲公司未依约将该用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名下,而是将之抵押给不知情的银行以获贷款,办理了抵押登记。
材料②:同年4月,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协议二》,约定甲公司欠丁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由丙公司承担,且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期间。曾为该5000万元负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李某对《协议二》并不知情。同年5月,丁公司债权到期。
材料③:同年6月,丙公司丧失偿债能力。丁公司查知乙公司作为丙公司的股东(非发起人),对丙公司出资不实,尚有3000万元未注入丙公司。同年8月,乙公司既不承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又怠于向甲公司主张权利。
材料④:同年10月,甲公司股东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协议三》,约定戊公司将其对甲公司享有的60%股权低价转让给己公司,戊公司承担甲公司此前的所有负债。请回答第(1)~(6)题。
关于《协议二》中张某的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保证期间为2012年5月起6个月
解析:首先,选项A、B考查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第26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可知,本题中,因张某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在张某与丁公司就保证期间未做约定时,按照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因丁公司债权自2012年5月到期,故保证期间应自2012年5月起6个月。据此,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B是错误的。其次,选项C、D考查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4条的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可知,本题中,因张某对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故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丁公司向张某主张保证责任开始起计算,据此,选项C、D均是错误的。
[单选题]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29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故A项正确。
根据《民诉解释》第297条规定:"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二)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故B项错误。
根据《民诉解释》第298条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故C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故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单选题]赵某与刘某将共有商铺出租给陈某。刘某瞒着赵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商铺转让给陈某,后因该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刘某将陈某诉至法院。赵某得知后,坚决不同意刘某将商铺让与陈某。关于本案相关人的诉讼地位,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赵某应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解析:该题考查考生对必要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基本概念的理解。在本案中,商铺系赵某与刘某共同共有,刘某瞒着赵某将商铺卖给承租人陈某的行为损害了赵某的合法权益。在刘某与陈某的诉讼中,赵某既反对原告刘某,也反对被告陈某,其主张独立的实体权利,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故选项D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