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D

王某

题目: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现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没有依约交付挖掘机。因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没有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将挖掘机出卖给方某,没有征得大王的同意。

解析:1.《合同法》第51条从正面规定合同有效的可能情形,至于直接当事人之间是否可以否定合同效力,在《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作了进一步明确。乙公司作为承租人,将挖掘机出卖给丙公司与丁公司,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能以出卖人无权处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2.根据《物权法》第176条,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丙公司的身份是保证人;丁公司的身份是第三物保人,债权人甲公司可以选择要求丙公司或者丁公司承担担保责任,选项AB正确,选项CD表述错误。 3.根据《物权法》第175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乙公司欠付10万元租金时,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将6万元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是口头同意,而非书面同意。故丙公司和丁公司仅对乙公司剩余租金债务承担担保责任。选项AB正确,选项CD错误。 4.指示交付是交付的一种特殊形态,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之一。根据《物权法》第26条,甲公司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将挖掘机所有权转让给了王某。根据《物权法》第106条,丙公司和丁公司知道乙公司是承租人而非所有权人,他们并非善意第三人,也未取得挖掘机占有,故丙公司和丁公司不是所有权人,选项D正确。 5.根据《继承法》第33条,王某立遗嘱,其遗产归大王和小王继承。大王和小王并未放弃继承。故,王某生前与甲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亦由大王和小王承受。甲公司与王某买卖合同的效力并不因王某的死亡而受任何影响,由此,选项AB表述错误。又依据《物权法》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大王和小王在王某死亡时,即成为挖掘机的所有权人。大王和小王尚未对遗产进行分割,此期间,挖掘机归大王和小王共有。他们对于王某生前所负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而非按份责任。 6.根据《物权法》第29条和《继承法》第2条,王某死亡时,挖掘机所有权归大王和小王共同共有。根据《物权法》第95条,小王作为遗嘱执行人,未征得大王同意即处分共有物,属于无权处分。《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由此可见,本题中,选项BC正确。选项A中理由不准确。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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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乙(15周岁)在乡村公路驾驶机动车时过失将吴某撞成重伤。乙正要下车救人,坐在车上的甲(乙父)说:"别下车!前面来了许多村民,下车会有麻烦。"乙便驾车逃走,吴某因流血过多而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根据司法实践,对甲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 解析: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本案中甲的行为就属于这一情形。依照该司法解释规定应当认定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按照刑法理论,交通肇事罪作为一种过失犯罪,不能成立共同犯罪。这一司法解释一般被视为对刑法理论的突破。故C正确,ABD错误。应选C。

  • [单选题]某国有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和执行机关的成员等9人商议,秘密将公司的国有资产50万元在9人内私分,对其行为如何认定处罚?
  • 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 解析:依据《刑法》第396条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特点是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国有财产,通常表现为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按照一定的分配方案或者分发标准将国有资产以单位名义分发给本单位职工。如果是单位的领导或者经管国有资产的少数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秘密私分国有资产,而不是按一定的方案或标准分发给职工的,应以共同贪污罪论处。

  • [多选题]苏某系某市制药厂的职工,受该厂委托去某限价区内收购当地农民采挖的麻黄草,收购后苏某雇了个体运输户陈某的汽车,将麻黄草运往所属的制药厂。在运输途中,被该县草原监理所工作人员发现,经检查,苏某、陈某并未持有采药许可证及调运、货运的合法批准手续,该县草原监理所遂对苏某作出没收麻黄革并处以麻黄草价款2倍的罚款处罚。在执法过程中,该监理所工作人员认为苏某认错态度不好,对其进行了殴打。苏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确认该监理所工作人员的行为违法并对其所造成的人身伤害给予赔偿。
  • 在诉讼过程中,苏某提出县草原监理所处罚对象错误,他受市制药厂的委托,不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被告遂向法院申请补充收集与此相关的证据。法院应否准许?()

  • 应予准许。因为原告提出了其在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

    应予准许。否则司法程序将会出现不公平

  • 解析:1.考查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1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所以,AB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38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和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选项C吻合,D错误。 2.考查调取和保全证据。《行政诉讼法》第3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

  • [多选题]李某原在甲公司就职,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月,因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李某成为乙公司职工,继续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2月,由于李某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得分最低,乙公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决定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于2013年11月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主张:原劳动合同于2012年3月到期后,乙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应从4月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终止合同违法,应恢复本人的工作。 请回答第(1)~(5)题。
  • 关于恢复用工的仲裁请求,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李某不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该公司无权对其随时终止用工

    该公司末位淘汰的规定违法,劳动合同终止违法

  •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1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题中,李某是不定时工作制,而不是非全日制工作制,因此,乙公司无权随时终止用工。所以,B项正确,当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据此,在《劳动合同法》中并不存在"末位淘汰制"的合同解除事由,根据上述第2项,只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方可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乙公司的"末位淘汰制"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无效。D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劳动法》第39条的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该规定即为不定时工作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因此,不定时工作制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即使是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乙公司也无权随时终止劳动合同。所以,A选项错误,不当选。

  • [多选题]某国有公司的土地使用权系划拨所得,该公司以本公司的一栋三层办公楼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后来由于办公人员增加,公司在办公楼上加盖了两层。银行贷款到期,公司无法偿还本息。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银行只能通过拍卖办公楼的方式实现抵押权

    拍卖办公楼时,只能拍卖设定抵押权的三层,不能拍卖新增的两层

    银行对拍卖三层办公楼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 解析:根据《担保法》第53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方式包括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对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抵押权实现方式并未作特殊规定,所以A选项不正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2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B选项正确,C选项不正确。第51条规定:"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办公楼拍卖后,应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银行才能优先受偿,所以D选项不正确。

  • [多选题]中国甲公司的一项发明在中国和A国均获得了专利权。中国的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中国地域内的专利独占实施合同。A国的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在A国地城内的专利普通实施合同并制造专利产品,A国的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在A国地域内的专利普通实施合同并制造专利产品。中国的戊公司、庚公司分别从丙公司和丁公司进口这些产品到中国使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庚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 解析:专利具有地域性,在一国授权的专利权只在该特定国家有效,专利的许可也限于许可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有效。本题中,甲公司在中国和A国的专利权是相互独立的,甲公司许可乙公司在中国领域内独占实施专利,乙公司的实施权仅限于中国,A国的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在A园地域内的专利普通实施合同并制造专利产品,则丙公司获得的专利实施权仅限于A国。因此甲公司许可丙公司在A同实施专利并不违反与乙公司的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A项说法错误。乙公司获得许可权只限于中国,其与丁公司签订在A国地域内的专利普通实施合同并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超越了其合同许可的范围,违反了与甲公司的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B项说法正确。专利产品平行进口,通常是指同一专利权人就同一项发明创造在两个国家获得了专利权,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在其中一个国家售出其专利产品后,购买者将购买的专利产品进口到另一个国家。这种进口与一般货物进口相比,具有如下特点:一是货物本身包含了尚处于进口国法定保护期间的专利技术:二是货物本身并非属假冒他人专利产品,而是经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生产后,合法销售到市场,进入流通领域的专利产品;三是进口行为未经进口国专利权人或独占实施被许可人同意。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9条第(1)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可以看出我国是认可平行进口的,即专利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他人进口该产品不构成侵权。本题中,丙公司是经甲公司授权的专利产品合法制造人,戊公司从丙公司处进口该产品到中国不构成侵权,当然也不侵犯乙公司的独占实施权,故C项说法错误。D项中庚公司从丁公司进口该产品到中国使用,与C项的情况不同,因为乙公司只享有在中国的专利实施权,不享有在A国的专利实施权,其与丁公司签订的在A国地域内的专利许可合同无效,丁公司制造的产品为专利侵权产品,庚公司从丁公司进口的该专利侵权产品到中国使用,根据《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故D项说法正确。同时,D项要注意的是,如果庚公司进口时并不知其进口的是专利侵权产品,是否也构成侵权的问题。《专利法》第70条的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号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条规定,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时不知道是专利侵权产品的,仍然属于侵权行为,只是在其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情况下,免予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免予停止侵权责任。

  • [多选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据此,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 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加强立法后评估,引入第三方评估

    加快建立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

  • 解析: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1)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包括:第一,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机制;第二,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第三,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第四,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据此,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对于该制度只需完善。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2)完善立法体制。包括:第一,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第二,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第三,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立法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第四,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和程序上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根据第二项内容,应当加强政府立法活动,而不能减少政府立法活动,故B选项错误,不当选。(3)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包括:第一,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第二,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的作用。第三,对于部门之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第四,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探索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第五,加强立法后评估,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据此,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加强立法后评估以及引入第三方评估都是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故C选项正确,当选。(4)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包括:第一,完善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制度;第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第三,完善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第四,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第五,建立健全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律制度;第六,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第七,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第八,加快建立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上述第八项,D选项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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