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选题]李某以信件向王某发出要约,8月3日,李某将信件投入邮箱;邮局加盖8月5日邮戳发出;8月7日,信件送达王某家中;王某因事外出,直至8月13日才知悉信件内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要约的生效时间为()。
  • 正确答案 :C
  • 8月7日

  • 解析: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8月7日信件送达王某家中,要约生效。

  • [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应当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是()。
  • 正确答案 :D
  • 质权人不知道质物有隐蔽瑕疵,而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

  • 解析:选项D: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 [多选题]甲、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该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履行规则中甲乙双方可能适用的解决途径有()。
  • 正确答案 :ABD
  • 双方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协议补充,按交易习惯确定

    不能协议补充,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 解析:当事人就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 [单选题]下列关于权利质押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 :A
  • 以知识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合同签订时设立

  • 解析:选项A:以知识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单选题]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危及债权人利益时,为保全债权,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下列说法符合规定的是()。
  • 正确答案 :B
  • B.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

  • 解析:本题考核代位权的行使。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应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除外。

  • [单选题]甲公司应乙公司的要求与丙公司签订-份保证合同,但该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 :B
  • B.甲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 解析:本题考核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单选题]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定比例的,可以认为是“过分高于”。该比例是()。
  • 正确答案 :C
  • C.30%

  • 解析:本题考核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 [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委托乙公司研究开发-项地下通讯设备的发明创造,合同对该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没有约定。数月后乙公司按约完成了该项发明创造,甲公司也如数支付了报酬。下列有关该项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的说法,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是()。
  • 正确答案 :B
  • B.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乙公司

  • 解析:本题考核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 [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有()。
  • 正确答案 :ACD
  • A.当事人-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解除

    C.债权人下落不明,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

    D.债权人被债务人吸收合并

  •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终止的情形。选项B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并不意味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 [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
  • 正确答案 :A
  • 合同效力的消灭

  • 解析: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合同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利,债务人不必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关系,合同的效力随之消灭。

  • 查看原题 查看所有试题


    必典考试
    推荐科目: 经济法综合练习题库 第六章增值税法律制度题库 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题库 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题库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题库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题库 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题库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题库 第一章总论题库
    @2019-2025 必典考网 www.51bdks.net 蜀ICP备2021000628号 川公网安备 510122020013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