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 AC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当事人发生合并或分立时,就会有法定的概括移转的发生
题目: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解析:(1)选项B: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2)选项D:合同当事人发生合并或分立时,就会有法定的概括移转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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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根据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是否对合同规定有确定的名称与调整规则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
A、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分类。根据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是否对合同规定有确定的名称与调整规则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单选题]下列表述中,体现了“合同相对性”的是()
A、甲和乙签订买卖合同,甲只能要求乙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相对性。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只能基于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选项A体现“主体的相对性”。选项BD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选项C是合同当事人为他人设定义务,不符合“合同相对性”的规定。
[单选题]研究开发人就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取得专利权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D、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解析:本题考核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单选题]甲乙订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应于2009年9月1日向乙交付货物,乙应于9月8日向甲支付货款。8月底,甲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并有证据证明;则在9月1日时,甲可以采取的措施是()
D、有权拒绝交货,除非乙提供相应担保
解析:本题考核不安抗辩权的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合同。中止履行后,只有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的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才能解除合同。
[多选题]下列关于承揽合同中民事责任的陈述,正确的有()
A、如果承揽人因保管不善将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毁损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C、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存在问题,因没有及时通知定作人,定作人怠于答复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定作人应当赔偿
D、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定作人应当赔偿
解析:本题考核承揽合同。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单选题]2008年10月1日,马某向贾某借款10万元,李某作为一般担保人签字,根据合同,马某应于2009年3月3日还款,保证期间也一直持续到该日。马某到期拒绝还款,贾某遂诉至法院,法院于2009年5月9日作出要求马某还款的判决,该判决于2009年5月24口生效。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李某的保证期间视为约定不明
解析:本题考核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因此选项A错误,选项BC正确。一般保证中,保证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诉讼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选项D正确。
[单选题]出租人就未取得建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解析:本题考核房屋租赁合同。根据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多选题]2014年4月1日,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丙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乙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7月1日,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乙银行诉至人民法院。7月10日,人民法院判决借款合同无效,因而担保合同亦无效。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丙公司无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丙公司有过错的,丙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甲公司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3
解析: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3。
[多选题]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由甲公司控股的丙公司作为保证人。后甲公司逾期未归还借款,被乙银行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确认借款合同有效,但担保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乙银行无过错的,由甲公司和丙公司对乙银行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乙银行、丙公司有过错的,丙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甲公司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2
解析:本题考核担保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