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注释】
个人财产(personal property)、若干问题(some problems)、协商一致(negotiate consistent)、主管部门(department in charge)、夫妻婚姻关系、法律意见、住房补贴(housing allowance)、书面通知(written notice)、《产品质量法》(product quality law)、建筑构配件(prefabricated components)
[多选题]王同学是律师事务所的实习生,他给出的以下法律意见,不正确的是:
A. 张三是奇石爱好者,李四去泰山游玩时捡到了一块形状奇异的石头卖给了张三,张三非常喜爱这块石头,经常把玩,后来张三患了怪病,经多方医治无效,最后查明该石含有剧毒物质,张三因经常抚摸该石患病。王同学认为产品不能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所以建议张三根据《产品质量法》(product quality law)起诉李四
B. 姜五与产粮大户吴六约定收购其种植的1万斤优质大米,收购后,姜五发现其中1000斤大米质量较差,远远达不到优质的标准。王同学认为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所以建议姜五根据《产品质量法》(product quality law)起诉吴六
C. 钱七购买了新房,入住1个月后出现皮肤病变,经鉴定,是墙面粉刷的乳胶漆质量不符合行业标准所致,该乳胶漆是承建该楼盘的远大建筑公司从光明建材公司购得。王同学认为,产品质量有保障人体健康的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所以建议钱七根据《产品质量法》(product quality law)向光明公司追偿
D. 孙二到香江食品厂参观,食品厂赠送了孙二一箱新研发的奶粉,并且告知该奶粉尚未上市,孙二让其子一直食用该奶粉,两个月后其子出现浮肿现象,经检查奶粉系不合格产品。王同学认为生产者不能生产不合格产品,所以建议孙二根据《产品质量法》(product quality law)起诉香江食品厂
查看答案&解析
查看所有试题
学习资料:
[单选题]王某所在的部队受领非常艰巨的作战任务时,恰逢王某3个月之后就要与未婚妻举行婚礼的时期。王某为了逃避作战任务,便伤害自己的身体,致使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关要求而不参加该活动。王某的行为构成:()
A. 故意伤害罪
B. 不构成犯罪
C. 战时自伤罪
D. 战时临阵脱逃罪
[单选题]赵某与罗某系邻居,两人因日常小事纠纷不断。某日,两人又起纠纷,争吵中罗某抄起木棍,打在赵某头上,致使其严重脑震荡,左耳失聪,赵某因此受重伤而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本案系邻里纠纷,以民事调解为宜,不予立案,赵某即将本案诉至人民法院。下列选项中,哪一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立案之前应审查的内容?()
A. 本院是否有管辖权
B. 自诉人是否有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C. 被告人是否下落不明
D. 被告人是否会提起反诉
[单选题]甲、乙国发生战争,丙国发表声明表示恪守战时中立义务。对此,下列哪一做法不符合战争法?
A. 甲、乙战争开始后,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二国间商务条约停止效力
B. 甲、乙不得对其境内敌国人民的私产予以没收
C. 甲、乙交战期间,丙可与其任一方保持正常外交和商务关系
D. 甲、乙交战期间,丙同意甲通过自己的领土过境运输军用装备
[多选题]市林业局接到关于孙某毁林采矿的举报,遂致函当地县政府,要求调查。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由县林业局、矿产资源管理局与安监局负责调查处理。经调查并与孙某沟通,三部门形成处理意见:要求孙某合法开采,如发现有毁林或安全事故,将依法查处。再次接到举报后,三部门共同发出责令孙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对被破坏的生态进行整治的通知。请回答以下第(1)~(2)题。
就上述事件中的行为的属性及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市林业局的致函不具有可诉性
B. 县政府的会议纪要具有可诉性
C. 三部门的处理意见是行政合同行为
D. 三部门的通知具有可诉性
[单选题]李某为边疆服役军官,后经人介绍认识了周某,并订好结婚日期。在结婚前,李某的爷爷出资帮助两人买了新房用来结婚,并登记在李某的名下。婚后,李某未退役前在军训中致残,得伤残保险金25万元,伤残补助金10万元。退役转业后选择自主择业,得自主择业费30万元,住房补贴(housing allowance)35万元,医药生活补助费4万元。在李某与周某的婚姻关系满15年后,双方通过诉讼离婚。关于上述财产依法应如何处理?
A. 李某的爷爷出资帮助甲乙购买的为结婚用的新房,为夫妻共同财产
B. 自主择业费、住房补贴(housing allowance)共65万元中的一定比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C. 伤残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共35万元为李某的个人财产,医药生活补助费4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
D. 伤残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文链接:https://www.51bdks.net/show/gv5zxv.html